(一)贯彻执行农业基本政策,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;拟订全市农村、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二)指导农业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、乡镇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、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;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划并组织实施;起草我市农业政策和办法,指导全市农业法制体系建设;提出全市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、大宗农产品流通、农村信贷、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。
(三)拟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合作经济组织建设;指导、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;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、计量、标准进行指导、监督和管理,总结和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。
(四)预测并发布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信息,指导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;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,引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产业、产品结构调整,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。
(五)拟订全市农业科技、教育、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,协调农科教结合工作,实施科教兴农战略;组织协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;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组织和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、职业培训教育和人才引进。着力办好农业广播电视教育。
(六)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、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;指导农用地、渔业水域、宜农滩涂、宜农荒地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。
(七)拟订农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;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、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;组织协调种子、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、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;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、农药、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;组织、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,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。
(八)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政策措施、发展规划;组织全市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(九)负责全市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;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政策,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;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,促进贸工农一体化、产供销一条龙发展。
(十)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,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。
(十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拟订我市扶贫开发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,组织扶贫开发工作的宣传、调研,协调指导对口扶贫工作,指导全市扶贫开发的技术培训和“雨露计划”实施工作;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扶贫开发项目计划,监督、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组织验收,定期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,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:
机构名称: 市农业局
联系电话:( 0392 ) 3314919
单位地址:九州路中段198号
邮政编码: 4580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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